传播学院设施借用登记规范(修订)
传播学院实验中心设施借用、使用规范
一、设施的借用流程
学生与教师借用学院影视制作设施(录音棚、摄影棚、演播室等)应遵守以下规章制度:
1、如需使用影视制作设施,课程、活动负责人需在确定时间安排之后,应尽早向影视中心提交所需的设施使用计划,影视中心将依照设施使用需求情况表进行安排。另外,根据中心实际的工作安排情况,影视中心不能保证未提前进行登记的临时借用需求。
2、《课程设备、设施使用需求表》以外的设施使用需求,需由借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校园卡)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到学院实验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设施使用登记表;当日临时借用需求,在与提前登记安排不冲突的前提下,请学生携带学生校园卡,填写设施使用登记表后使用。非工作时间不接待;
3、借用人应按照工作人员要求填写设施使用登记表,详细阅读安全责任须知。登记使用学院教学设施的借用人信息、设施类型、课程或活动名称、使用时间、结束时间等,并签署设施使用安全责任书。由工作人员给借用人校园卡设置规定时间内的房间使用权限。打印表格由工作人员存档保留;
4、借用人应在工作日下午16:00前结束所有工作内容,并关闭电源、关好门窗,之后为影视中心整备及安全检测时间。
5、所有需进入学院设施内的人员,均应按要求办理设施借用登记手续。未办理设施借用登记手续者,不得擅自进入学院内任何设施。借用人在使用期间对设施的使用安全保障负全责,不得擅自允许未经登记的其他人员进入设施。
二、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1、借用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学院设施,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变更设施使用时间。借用人使用本人提前登记的校园卡或工作人员提供的门禁卡开启门禁,门禁权限有效时间默认设置为活动登记开始时间前30分钟至活动结束时间后30分钟,超过时间门禁权限将由系统自动关闭。
2、借用人应具备使用设施及设备的基本操作能力,在使用学院各类设施过程中,应服从课程指导教师及影视中心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安排,且有义务按照任课教师或影视中心工作人员要求的方式正确使用和维护所使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保证设施本身及室内设备的完整及完好,不得损坏设施、设备及其附件;
3、借用人不得擅自将借用的设施转借或转租他人;
4、借用人不得携带任何食品、饮料等可能污染设施的物品进入房间,不得在设施内大声喧哗,应保持安静,轻声缓步,禁止私拉电线、使用明火、禁止吸烟。进入某些设施,需按照要求穿着鞋套,保持卫生;
5、借用人需在影视中心规定工作时间结束前完成使用(包括制作及备份等),及时离开设施并按规定还原所有设备位置、关闭设备、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并清理设施内遗留垃圾,保持房间整洁。
6、如有特殊情况和需求,借用人需服从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另做安排。
三、违规使用设备设施的处理办法
1、借用人在使用传播学院设施过程中,如造成任何损坏或遗失,需由设施借用人赔偿相应损失:
(1)借用人遗失设施内部设备及附件的,需由借用人赔偿相同型号设备及附件;
(2)借用人损坏设施及内部设备、附件的,需由借用人负责维修后归还学院影视中心,如无法修复,借用人需赔偿相同型号设备及附件;
2、借用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在事先预定的规定时间内使用学院的设备设施的,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指导教师和影视中心工作人员,如擅自缺席、迟到、早退造成无法完成制作的,如无合理理由不另安排时间;如确有合理原因不能按时使用的,由影视中心工作人员依照中心设施使用实际情况另外安排时间。
3、借用人在借用传播学院设施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定借还、使用设施的,直到下一学期结束,不得借用学院任何设施;
4、借用人在借用传播学院设施过程中,擅自将设施挪做他用、转借给他人的,直到下一学期结束,不得借用学院任何设施。
5、在借用人使用设备设施期间,如被学院教师或工作人员发现未按规定违规使用设施的,学院教师或工作人员有权当场要求借用人离开设施,终止其使用。
6、借用人遗失、损坏设施设备,赔偿手续未办理完成前,影视中心不退还借用人的相关证件,且借用人不得再次借用任何设备、设施。
7、毕业前未处理完成设施及设备的归还、赔偿等事宜者,将由学院相关部门配合,延缓发放毕业证书。